宿迁工伤律师姜亚春为您辩解过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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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工伤律师姜亚春为您辩解过劳死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数: 1506 次  浏览字体:[ ]
  

 

   在工伤事故维权、工伤赔偿方面尤为专长,对于“过劳死”,宿迁劳动专业律师姜亚春提供以下法律知识。
  “过劳死”,简言之,因工作过度劳累而导致的死亡。更专业的定义是指劳动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积累,长时间得不到较好的休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的现象。
  现在的年轻群体竞争压力大,年轻人为了发展去打拼,常常牺牲的不仅仅有自己的时间,更有自己的健康和生命。那么,“过劳死”究竟是否属于工伤呢?重庆工伤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常识:
情理的角度: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死亡,应当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死”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法理的角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只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7+3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逐条对照发现:“过劳死”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重庆工伤律师提示大家自身也应加强防护意识,遇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反映;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情况等可以证明企业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必要准备。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公安局向南300米)。

   姜亚春律师手机号码:130139005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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