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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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7  浏览数: 2256 次  浏览字体:[ ]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闫宝卿:这条规定涉及到职工的经济权益,所以大家都十分关心。过去的法规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原有的规定还比较原则。这次《条例》规定得比较明确,比如:对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解除合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职工应得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应该支付的报酬以外,还要加付应支付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

    这样规定明确具体。劳动者能够了解应得到的报酬是多少。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也知道如果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话,那么可能在经济方面还要多支出一点。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讲好执行,好操作。

    缴纳社会保险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闫宝卿: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有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开始着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情况,作了处罚规定,但是对瞒报却没有规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在现实中出现了单位虽然参保了,缴费了,但是却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现象,而且这个数额还不小。据有些城市的统计,一年因瞒报应收而没有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就有上亿元。这次《条例》就加大力度,规定单位应该为职工参保,同时更要如实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人数,应缴必缴,如果瞒报,就要受到处罚。

    女工权益要保障休产假少于90天罚单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闫宝卿:我国一直都很重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在这方面有专门的规定,像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法对于这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比较原则。这次《条例》对罚款的数额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就加大了对女职工保护的力度。

    女职工由于生理的特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如果不进行特殊的保护,会影响她们的身体健康,甚至还影响到下一代,所以国家在这方面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全面覆盖整个从业队伍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闫宝卿:应该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是很大的,我认为城镇职工基本上都纳入到适用范围,但是程序不一样。

    第一,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条例来执行,对他们的守法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要进行纠正,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社会一些中介组织,像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这些社会组织也属于条例适用范围。

    第三,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他们有的原来有营业执照但是被取缔了,有的是根本就没办执照。这样的用工行为,职工的权益就更得不到保障。对这样的用工单位施行劳动保障监察也要按照《条例》来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其有违法行为,要调查,尤其是要处理它,而且还要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四个方面比较复杂,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保险有五大险种。目前每个险种的覆盖范围还不是很一致,养老保险基本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基本上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的范围比较宽,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按规定基本上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主要是在企业里面实行。按照《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单位遵守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这个《条例》。同时,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也是适用这个《条例》的。

    除了城镇职工外,《条例》也要维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务院讨论了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问题,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对于农民工,首先要给他们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就业权,取消一切妨碍他们就业的歧视性的规定,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要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因此,《条例》对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都适用。

    执法队伍同样受到监督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闫宝卿:《条例》的执法主体,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执法者是全国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目前,全国共有3223个监察机构,19000名专职监察员,可以说基本上是由他们具体负责实施这个《条例》。《条例》对这些监察员有明确的要求,纪律方面的要求、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工作程序方面的要求,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对监察员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从入门就把住关。同时对执法的程序、调查时限等也有严格的规定。

    欢迎社会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哪个监察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经查证属实,要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对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应该说《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光对用人单位,同样也对执法单位。这样可以更好地督促执法人员来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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