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金监管
如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基金监管,要从制度入手,抓好五个环节: 一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二要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要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四要抓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监督和审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五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何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是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一种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上来后,直接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周),转存入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支出时,由同级财政按申报的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首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要有完善的国家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保证基金安全;第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的办法一致,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计息? 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如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 首先要成立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组织机构。这就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其次要制定社会监督的职能范围和监督规则。该组织要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有权对医疗保险有关各方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三要给予该组织提出批评建议一定的法律效力。没有这个法律效力,社会监督就没有约束力。
医疗保险基金的概念
医疗保险基金是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的标准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征集的医疗保险费,做为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的经济基础。保险关系一般是以法定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也可以约定的方式建立。在保险关系中,一方为保险经办机构,一方为参保人。参保人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法律或合同条款规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义务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是由无数个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汇集而成的。
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保险机构组织管理的,用于偿付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经济保障。保险机构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者,并执行医疗费用的偿付职能。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偿付医疗费用,以参保人为特定对象,依照医疗保险偿付办法,偿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是一种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费用的偿付都采用货币形式。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支付,从管理运做到使用的过程,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它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均衡。
医疗保险基金同失业、养老保险基金一样,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建立和运行社会保障基金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之一。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原始收入,这种初次分配会导致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国家通过预算拨款,集体和个人则通过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低收入者提供收入补偿和帮助,以减少贫富差距,实现对一部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同时,也是医疗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能解决基本医疗问题的物质基础。由于社会保障基金先提取、积累,后开支使用,从而客观上也表现为后备基金形态。社会保障基金均以强制性、福利性为其特征,不同于人身保险、特种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以自愿、营利为特征的商业形态、半商业形态的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还具有一些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率不易测定。人们对医疗消费的需求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给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基金管理带来了一些困难。因此,通常将医疗保险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分开进行管理,在保险给付上也较多强调个人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性质。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体系的方针、政策、制度、法令、法规,按照医疗保险基金运动的客观规律,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运营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项工作的总称,是整个医疗保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医疗服务的管理、对被保险对象的管理等不同的是,它侧重于基金本身的管理,属价值形式的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基金的筹集、给付、使用、核算、审计以及基金的运用增值与监督等。
医疗保险基金的特点
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医疗保险,它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对象、比例和周期等,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
共济互助性。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上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分散资金,而只用于少数参保人患病时进行诊断治疗的费用偿付,因而具有互助共济性。对整体而言,是多数人共济少数人,年轻人共济老年人,无病的共济有病的,病少的共济病多的;对个体而言,年轻时、无病时帮助别人,年老时、有病时被别人帮助。
公益福利性。它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同于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职工患病后医疗费用由国家完全包揽,造成职工个人缺乏费用意识,出现严重浪费现象。医疗保险制度在基金征集上,职工个人也适当负担,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费用意识,实行自我控制,又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益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或企业为职工缴纳大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使医疗保险基金的福利性也得到了体现。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任务和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难度很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广大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
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既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基金,同时还要保证支出的需要。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包括:通过制定基本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范围明确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制定科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制度;建立建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做到计划有依据、收支有标准、拨款有预算、管理有制度、监督有要求,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
做到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通过对基金的筹集、支付、营运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国家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
1、医疗保险基金要与其他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分账核算。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费合征”,由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财务制度》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就是机构、人员、财务管理要求、财务政策、财务报告的编制等等方面的统一。但由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属不同险种,其保险的原则与方针、管理与协调、权利与义务、范围与标准、资金来源与运用等环节的不尽相同,国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基金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基金要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各项基金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同险种的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与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分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并对医疗保险事业进行规划、调控、监督等等。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包括基金的筹集、运营、给付等内容。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受政府委托,根据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保险对象的“活命钱”,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神圣职责,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基金能否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直接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直接关系到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顺利实施,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标准是经过周密计算确定的,如果对基金实行减免,不只单纯影响基金的筹集总量和规模,也影响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
4、要按照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基金支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的原则。即基金必须支付给统筹范围内所有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并且基金的支付必须在统筹地区范围内,不得跨统筹范围支付。二是专款专用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除了这种特定用途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都是对保险对象合法利益的侵占,都是违法行为。三是统一性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四是适度性的原则。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管理,要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支出管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量入为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统筹基金,做到统筹基金不出赤字,略有结余。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以政府信誉强制征收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是专为基本医疗保险而收、专为基本医疗费用而支的收支相对应、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国家必须有较为完善的基金管理和监督体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建立有效的部门间相互制约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各个环节,都处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监控之下,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约束的局面,有利于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也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的办法一致,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
7、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其次,还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等进行审核,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人民代表大会等应定期不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消费性基金,最终是要支付给个人的,投资的第一要求必须具有安全性。投资的基金不能回收上来,就不能实现保值的目标。所以,基金结余运用首先要遵循安全性原则。二是收益性原则。基金投资必须要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是基金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因此,基金结余的必须遵循收益性原则。三是流动性原则。基金作为一项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与医疗保险待遇有关的费用,因此必须保证支付及时。
基金预算管理
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就是依据基金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它贯穿于基金预算编制和运行的全过程,有利于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并留有适当结余,以避免对财政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加强基金监督,建立有效的制约机构;有利于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条件。
基金预算编制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可靠性原则。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要做到稳妥可靠,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刚性和困难企业基金筹集难等实际情况,依据充分确凿的资料和收支的规律,进行计算,力求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合理性原则。合理安排基金支出,既要保证职工基本的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又要考虑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
完整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全面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
统一性原则。经办机构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填列有关收支数据指标。
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由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管理的、与预算内外资金分开的、单独的财政专户。专户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应在同一个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户头,以缩短资金流程,减少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利息损失。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一个财政专户,并由银行部门实行分户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方式下的专户管理。有设收入户和不设收入户两种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一是要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二是要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的资金只能向财政专户划拨,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税务机关征收方式下的专户管理。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即: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都不设收入户,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通过国库归集后再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基金支付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中,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与转移支出形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与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基金发生支付时,分两个步骤: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发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金额,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是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申请书”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支出户;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同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填报“用款申请书”。
基金的支付方式
按服务项目付费。指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每一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逐一对服务项目付费或计费,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或定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按比例偿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属于“后付型”类型。
按服务单元付费。指将医疗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为相同的部分,每一个部分成为一个服务单元,例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根据历史资料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量向医疗机构进行偿付的方式。
总费用=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服务单元量
按人头付费。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年按医院和医生服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付给服务提供者一笔固定费用,在此期间,供方提供服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
按病种付费。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级法,将住院病人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出院转归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偿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医疗机构偿付。
基金结余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结余。
基金结余是一个分期概念,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基本收支都会出现一定的结余。当基金入不敷出时,结余就为负数,即当期赤字。基金结余按不同的会计期可分为前期结余、当期结余和期末结余。
当基金结余为正数时,基金结余除留足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结余资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当基金结余为负数时,应按下列顺序予以弥补:
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当动用历年存款不足以弥补时,可以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弥补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解决。
上级下拨的调剂金仍不足以解决时,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经办机构应根据需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适当调整基金缴费比例。
财政专户设立的原则
财政专户属计息专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财政专户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三个账户应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有利于资金的及时缴拨,缩短资金在途时间。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有一个银行账户,不能多头开户,这样有利于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制约,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的设立要服从分账核算的要求。如果当地银行管理水平跟不上,例如不能在同一账户内提供各险种的基金收、支和计息情况,就应按险种分别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设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反之,如果银行管理水平跟得上,且能够在同一账户下分别提供各险种的收、支和计息状况,至多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只各开设一个户头。
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设立还要方便社会保险费的收缴。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兑付本息收入。
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
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拨付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的资金。
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共有5大类,16项。具体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报表的种类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一方面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各项收入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基金收入的核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收入的构成及其规模,为考核和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征收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是将其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入户存款利息收入、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给予解决,这几项措施是:第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第二,存款不足以保证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第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解决,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适当支持。
4、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决定》,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随之转移。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和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务院《决定》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主体,必须要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要依据统一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全面性、完整性和系列性的原则,建立包括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做到内部财务、业务、审计三分离,实现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要求。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主导环节。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各级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发现问题要予以纠正,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健康、有序。
3、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基金监督机制的独立环节。它是指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经办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正常的基金审计监督机制。要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受侵犯,保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基金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统筹地区还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代表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结余投资等情况的工作汇报和调查研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出、财务和预算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基金的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