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发布案例:劳动合同仅封面签字视为无效 企业被判支付职工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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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发布案例:劳动合同仅封面签字视为无效 企业被判支付职工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3/5/26  浏览数: 2376 次  浏览字体:[ ]
  

 劳动合同书一般都有封面和文本确认签字两个部分,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近日判决案例显示,劳动合同仅封面签字视为无效,企业须支付职工双倍工资。

  据了解,原告贺某在重庆奥法公司担任秩序维护员工作,入职后,公司向贺某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文本,贺某在该《劳动合同书》封面的“乙方:”处签名,但未在《劳动合同书》最后“乙方(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确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贺某起诉到法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中,双方围绕封面签字能否发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辩称在劳动合同文本的任何一处签名就应视为原告认可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依法生效,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而原告认为在劳动合同的封面签字并不代表原告知晓和同意了该合同的内容,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被告履行了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依据,被告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在共同阅读并知晓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后,在劳动合同文本最后的签章确认处签名或盖章才发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劳动合同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奥法公司向原告贺某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文本,原告也在该合同的封面处签名,但原告并未在合同最后的签章处签名确认,故原告并未对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该《劳动合同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92.6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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