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发布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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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发布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布时间:2013/5/26  浏览数: 2479 次  浏览字体:[ ]
  

   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7月1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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