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为什么要提出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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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为什么要提出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3/4/7  浏览数: 1556 次  浏览字体:[ ]
  

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具体地说就是“限高”、“扩中”、“提低”,特别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宏最近撰文《如何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将视角聚焦到“工薪劳动者及其劳动报酬”上,提出了“中等收入劳动者”概念与收入标准,分析了群体规模与现状,并就“扩中”路径及工资调控政策提出相关建议。我们陆续摘选其重要章节,与网友一起探讨相关话题。我们为什么要提出“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概念?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劳动报酬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劳动报酬分配与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关系最密切,其分配结果最直接、最量化,最容易用来进行对比,因此社会对此也最敏感。从国民收入分配的大流程上看,初次分配是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而劳动报酬分配则是初次分配的基础和核心。其次,从社会结构看,工薪劳动者应当是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和关键组成部分。2011年在我国7.6亿的就业总人口中,包括2.5亿农民、0.2亿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含城、乡)、3757万户城乡个体工商户业主(按一户一个业主估算)、以及4.5亿 工薪劳动者(见图1)。而这4.5亿工薪劳动者中,有2/3集中在城镇 ,只有1/3 在农村。国外工业化、城市化和“中产化”的经验也表明,二战后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大公司的白领职员、技术工人、政府雇员等成为各国“中产阶层”的主体。第三,实证分析也证明,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工薪就业者总量与收入分配格局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总收入中,工薪收入占比65.2%,转移性收入占23.5%,经营净收入占10.9%左右,财产性收入1.2%。工薪收入是城镇家庭收入的主体。同时,对于收入水平处于中间状态的家庭而言,工薪收入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见图2),而这些家庭正是今后最有希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后备军。

我们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SR)为应变量,以职工工资水平 (GZ)和城镇就业人数(JY)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应变量与两个自变量之间显著正相关。线性回归模型为:SR=-2733.711+0.37GZ+0.235JY。日前,西南财经大学发布报告称,工资性收入、工商业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分别是49.3%、17.4%和23.3%。工资性收入目前还是造成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现实国情分析和国外经验都证明,劳动报酬是普通劳动者当期收入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中等收入劳动者”是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和最基础组成部分,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是实现“扩中”目标的首要任务。当然,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劳动者”与“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中等收入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针对劳动就业者,收入主要是指劳动报酬收入。后者针对全部社会成员,可以是劳动就业者,也可以是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未就业的职业家庭主妇等等。其收入来源除劳动收入外,还可以是股票买卖获利、房屋租金等资产性收入,也可以是抚恤金、退休金等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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