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餐饮公司员工沈某因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沈某不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区仲裁委调解,该公司撤销了对沈某开除决定。沈某返回该公司工作,并拿到了被扣发的工资。
今年元旦,我区某餐饮公司因生意火爆而要求职工沈某在工作11小时后继续加班2个小时,沈某以工作时间太长为由拒绝加班。该公司遂以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沈某对此不服,遂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让自己返回该公司继续上班。
区劳动仲裁委接案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掌握事实真相,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与沈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沈某工作11小时后继续安排沈某加班2小时,沈某有权拒绝。而公司因此做出的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该公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视为违法解除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沈某有权要求单位撤销公司作出的该项决定并返回单位继续工作。经区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该公司与沈某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