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霍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0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书认定原告支付九个月停薪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修立灵所受伤情及恢复情况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显不符。故请求法院撤销霍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霍劳仲裁字(2011)07号裁决书,重新确定工伤赔偿数额。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修立灵因病正在上海治疗,需要巨额医疗费,法院遂决定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修立灵还是一个小姑娘,这笔赔偿款或许就是她的救命钱。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重点做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作,公司表示放弃要求对修立灵的伤情重新鉴定。修立灵的委托代理人修志祥(修立灵父亲)也表示可适当做些让步。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修立灵工伤损失58237.05元,当庭支付30000元,下剩28237.05元于2013年2月5日前付清。;修立灵放弃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