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平常工资拿到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18个月后被公司“炒了鱿鱼”。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18个多月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先生索要4个多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李先生不满裁决,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承办法官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先生自2011年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至2012年1月31日恰好即将一年,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他支付这期间每月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至2012年2月1日工作已满一年,此时法律上将视为公司与李先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李先生辞职,公司无须再支付这6个多月的双倍工资。按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先生于2012年9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为时较晚,因此李先生于2011年9月10日前的这段工作期间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即2011年2月1日至同年9月9日这7个多月,李先生无法得到双倍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