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快了!”广州市仲裁委秘书长王小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宗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三次开庭,两次专家评议,却连最基本的案件管辖权、逾期请求能否受理等问题都存在严重争议,导致一年多仍然悬而未决,广州市仲裁委被指审理程序违法。
房屋买卖引起纠纷2011年3月17日,陈威(化名)通过中介与广州华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满公司)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业出售,该物业位于海珠区繁华地段,总面积1688.13平方米,合同成交价格为2750万元。“本来合同约定双方办好向房管局的交易递件手续后,华满公司去房管局交税当天就要划款给业主的。应该是一单非常简单的房屋买卖。”该涉案物业房屋中介代理何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签完合同后,华满公司给业主交了50万元作为定金,在4月27号去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时,出现了广州市洛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洛伊都公司),作为该标的物的实际所有人,买卖双方和洛伊都公司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房屋中介代理何先生接着补充道。
记者见到卖了房却至今没拿到房款的业主陈威。
陈威向记者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份于2011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次性付款,买方支付50万元作为定金;2011年3月27日前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楼价余款,买方应在本次交易完税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陈威又向记者出示了中介何先生提到的《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将原与华满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4月30日。
中介何先生提到的资金监管又是怎么回事呢?陈威又向记者出示了2011年4月27日自己与洛伊都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签订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下称《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三方共同设立托管账户,由洛伊都公司划入3000万元房屋交易余款(其中300万元为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协议托管资金划付中约定“完税后,乙方(洛伊都公司)持《契税完税证》并签发《委托付款通知书》即可向银行申请划付三千万元。同时在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注:丙方是指银行方)“随后,洛伊都公司将3000万元转入托管账户,本来以为可以顺利完成交易了。”陈威说。2011年4月28日,房屋中介代理和陈威分别完成所需递件手续。5月28日,华满公司缴交了该物业的交易契税,领取了《契税完税证》。而这账上的3000万却迟迟没有划拨给陈威,至此引发了这场合同纠纷。2011年7月,陈威根据各方在托管协议中“诉讼解决纠纷”的约定,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满公司、洛伊都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华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交由仲裁机构仲裁。9月2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华满公司异议,后华满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该院驳回陈威起诉,裁定交由仲裁委仲裁。仲裁委到底有没有管辖权
2011年12月23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陈威的物业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9月18日华满公司和洛伊都公司另案提出反请求,依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要求裁决陈威赔偿该公司因资金被托管而造成的利息损失260万元。
“买方依据的合同性质是资金托管合同纠纷,与陈威所申请的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不符。”陈威的代理律师说,“洛伊都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该公司并没有选定接受仲裁管辖,接受仲裁管辖的由始至终都只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华满公司和陈威双方”。“《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第13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陈威说:“我不知道仲裁委凭啥受理对方的反请求?有什么依据?难道这么清楚的约定是一纸空文?”记者向审理该案的首席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小莉了解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第13条约定时,她说“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留意到了。管辖权的问题,我们会给他(陈威)处理,我们会在裁决书里给他答复。”
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之前是否应先解决管辖权问题,还是如王小莉博士所言先审理,然后“在裁决书里给他答复”?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广州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W。W律师指出:“按照广州市仲裁委员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仲裁委认为只能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管辖异议作出决定。”“‘做出决定’意味仲裁委必须先解决程序问题才能继续实体审理,仲裁员的这个答复实际是对‘先斩后奏’行为的认可,明显是错误的。”W律师强调指出。
逾期审结为哪般?
“而且,我们这个案子已经拖了一年多了。”陈威告诉记者。据了解,仲裁有严格的审限规定,审理期限短,并且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裁结国内案件较快捷。陈威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仲裁期限为四个月左右。该案从2011年12月23日审理至今,中间经历了被申请人两次提交新证据,并在2012年9月受理买方公司的另案仲裁申请,反请人求变更成申请人。
王小莉告诉记者:“我们是按照程序走下来的。”逾期提交的证据该不该审理“案件开庭后四个多月后,对方提交两次所谓的“新证据”,仲裁委都受理了,《紧急情况反映》也是其中之一。”陈威说。记者看到这份《紧急情况反映》的主要内容表明:交易标的自编1-7号楼中的1-4号楼已被完全拆除并用作露天停车场,5号楼被辟为室内停车场、6号楼已部分拆除。质言之,交易标的房屋已基本不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根本不可能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广州仲裁委王小莉也证实了这一事实,她说:“一开始我们整个仲裁庭都没有发现灭失的这个问题,当事人说去看现场发现没了,我们再组织开庭的,我们没有去现场看,但是双方在国土局都举了证,这个双方都没有意见的。”记者在采访时,随中介代理何先生去了涉案标的物现场,有多间房屋仍然被用作仓储。“仲裁委的秘书7月份打电话通知我说,‘对方说房屋没有上盖根本办不了过户,你们去办过户我们才好处理,你先办过户证明交易可以完成,把房产证电脑打单拿过来,资料齐全就行了。’我的当事人又亲自去核实后,于8月份办理了过户,现在物业已经在华满公司名下了。”陈威的律师告诉记者。
“现在房子在人家公司名下,钱又拿不回来,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陈威很气愤地说。“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也是受举证期限限制的,按照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华满公司在开庭后四个多月还提交所谓的新证据且没有提供逾期举证的理由,陈威这方面又明确不予质证,仲裁委对这样的新证据不应予以认可,否则就是法律失衡的表现,是对依法举证的另一方的不公平。”W律师进一步指出。
截止至记者发稿前,陈威的律师告诉记者,已接到广州市仲裁打来的电话,这个案件春节前出不了裁定,估计要到年后了,年后什么时间,也不得而知。
“最简单的事实是:我的房子卖给了华满公司,房子也过户到华满名下,我除了五十万定金,什么都没拿到。这房子原来虽是我名下,但实际是我们家族的共同财产,现在我对不起列祖列宗!”说这番话时,记者看到人到中年的陈威,眼眶湿润了。(记者:蒋佳伽姜国利见习记者: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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