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年末,“讨薪”现象又多了起来。由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而吃了“哑巴亏”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在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平常工资拿到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18个月后被公司“炒了鱿鱼”。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18个多月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先生索要4个多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李先生不满裁决,又向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2011年2月1日,李先生进入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之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每月工资。之后的每个月月底,公司都如期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李先生当月工资2300元。直至2012年8月,公司单方面要求李先生辞职,并为他开具了退工证明。
工作关系就这样没有任何书面合同,说解除就解除了?工作了18个多月的李先生异常不满,于同年9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8.2万余元。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这4个多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万余元。李先生不服裁决,又将公司告至闸北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
|法|官|说|法|
记者:为何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只支持李先生4个多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先生自2011年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至2012年1月31日恰好即将一年,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他支付这期间每月双倍工资。
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至2012年2月1日工作已满一年,此时法律上将视为公司与李先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李先生辞职,公司无须再支付这6个多月的双倍工资。
3,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先生于2012年9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为时较晚,因此李先生于2011年9月10日前的这段工作期间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即2011年2月1日至同年9月9日这7个多月,李先生无法得到双倍工资了。
故最后公司只需支付李先生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4个多月双倍工资。所以说,劳动者不仅应知法、懂法,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维护,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