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下发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范围,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三区劳动争议向市仲裁委申请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一)中央、省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外地驻青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三区之外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各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本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上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和保税区等辖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两个用人单位可选一申请仲裁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派遣制员工,派遣制其实有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实际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员工究竟该找申请仲裁呢?
为此,《规定》明确:同一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向任一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市或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收到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未签劳动合同按实际工作场所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本级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