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工产假有望由90天增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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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工产假有望由90天增至14周

发布时间:2012/3/1  浏览数: 1196 次  浏览字体:[ ]
  

  女工产假有望由90天增至14周(98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望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可望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女职工可不上夜班……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法院、省妇联首次联合召开的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案例发布会上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基本结束。另悉,广东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涉及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在少数。广东省妇联接访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案例占总投诉量的一成。

  新条例规定,对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其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即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在产假方面,新规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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