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特殊案例看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谁---宿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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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特殊案例看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谁---宿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9/21  浏览数: 1077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简介

  

  李某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人事部门。后因工作较好,被升为人事经理。

  

  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2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依法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开庭审理时,李某称:2006年进入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后来因工作出色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单位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2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单位辩称,李某系单位的人事经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完成订立工作。李某系人事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理应知道本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而不在单位,用人单位不同意向李某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

  

  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总经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已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与其他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但无法提供与李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仲裁委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认为:李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人事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现在全公司的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惟独其作为人事经理却没有签订合同,这显然是李某本人的不作为。
因此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2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人事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管理人事部门、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活动。在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时,李某具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同时,李某系法定代表人招用,成为公司员工,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

  

  现有法律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李某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李某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

  

  现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所负责的部门已与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得不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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