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脱岗吸烟、睡觉,物业公司给他一连发了三封警告信,最终炒了他鱿鱼,但最后劳动仲裁认定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我只收到一封警告信,没有看到另外两封,”保安吴成刚不服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近日到劳动仲裁申诉。警告信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据了解,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是警告信有效的必要条件。仲裁员了解到,物业公司向吴成刚发出的第二封和第三封警告信上均没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也未注明拒收,且没有证人签字,不符合送达的程序。警告信要合法有效,还需在员工手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警告信的内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警告信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本案中,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吴成刚存在警告信中的行为。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吴成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必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在发出警告信的同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所谓一事不再罚,劳动者不能因为同一个错误而受到两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