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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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7/6  浏览数: 1088 次  浏览字体:[ ]
  

赵光维称自己与单位2007年就有劳动关系了,但单位却称是2008年登记注册的,直到2009年12月30日赵光维才和单位签订了合同,双方因为劳动纠纷只好对簿公堂。前日在西山法院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庭辩。

工资每月被扣5%

庭上,赵光维称,2007年9月,自己应聘到云南建筑杂志社设计制作部(下称设计部)工作,但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9年12月30日,双方才签订了合同,劳动关系自2010年1月算起。2010年9月,赵光维提出辞职,在工资的处理上双方出现了分歧,于是赵光维向西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之后,因不服裁决书,赵光维遂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裁决书;要求设计部立即向其支付自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双倍工资11.5万元,支付拖欠的2010年8月和9月的工资1.3万元,并归还每月从工资里扣除百分之五的“暂扣款”等2.7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与设计部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2007年就开始的,赵光维向法庭出示了他代表设计部和相关单位签订的《认刊合同书》,以及用客户和他合作的书面证明,来证明至少在2009年9月份,他就以设计部员工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的事实。

对此,设计部并不认可,其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10年开始的,设计部的登记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8日,之前也不可能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表也可以证明,设计部已经按时支付给赵光维劳动报酬,而2010年9月的工资是赵光维自己未到单位领取。“暂扣款”则是业绩考核款,是所有员工“默认”的。

不料遭单位反诉

不料,就暂扣款,设计部又对赵光维提起反诉,理由是赵光维2010年9月就离开了设计部,未完成考核,所以不该发还暂扣款。

赵光维说,事前设计部从没有说暂扣款是业绩考核款,也没有任何协议。赵光维的代理人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双方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设计部应当向赵光维支付双倍补偿工资;设计部不得随意以暂扣款等形式克扣劳动者工资,暂扣款是以工资表的形式反映,而且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业绩考核书,这一点设计部也违法。

两案同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生活新报 记者 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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