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高额赔偿----宿迁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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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高额赔偿----宿迁劳动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19  浏览数: 3243 次  浏览字体:[ ]
  

  2001年,我与董某经人介绍结婚,结婚时房子是我家人买的。我们婚后育有一子,现已经6岁。在儿子2岁时,董某由于车祸受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大脑也受到撞击,被鉴定为9级残废。我们已经分居4年,现在我想与董某离婚。对于我来说,孩子判给谁都无所谓,如果男方愿意要孩子,我可以给他出生活费,如果孩子跟着我也行。但是现在董某却提出,如果我们离婚,必须给他高额的赔偿费。请问,董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如果双方都要孩子,一般起诉到法院后会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来判。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比较麻烦的是,如果男方既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法律规定离婚的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援,但并不是说可以向女方索要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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