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已经标明工作地点,可用工方说改就改,强行执行,调岗的员工被辞退。是用工方违约在先,还是有理由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如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必须有正当与合理的理由。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院充分举证。这些证据可以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也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的证据,具体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业绩、知识技能水平等是否与本职、本岗工作要求相符,还可以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状态和需求、对员工整体表现的考核结果等。这两个案件中,两个公司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如何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一、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最好填写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公司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所在地,或者写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出差、借调、拓展业务等)安排。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若有变化,经合法程序变更,合同也即变更。同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工作地点不仅限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地点,还包括公司根据业务扩张需要所要求员工去工作的地点。若是员工不同意,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