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员工录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宿迁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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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员工录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宿迁劳动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17  浏览数: 1066 次  浏览字体:[ ]
  

一、关于聘用外国员工程序的问题

关于聘用外国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的界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故确定员工是否属外国员工的依据是其拥有的国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本身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国人就业规定》第七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3、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如聘用外国人必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即向与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获准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同时,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该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的处理

(1)如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与聘用国内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1、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续订,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3、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2)如该外国人系由在国外有总部的用人单位总部派遣到国内工作,建议国内用人单位与总部明确在该员工的派遣方面的相关问题,包括派遣时间、工资待遇等。从理论上说,该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系与总部建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系劳务关系。经向劳动部门咨询,如系由总部派遣,用人单位无需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三、关于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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