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经人介绍,李女士自2008年7月以来一直为舒某家做钟点工,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8点至11点,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洗衣服。
偶然间,李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于是,李女士向舒某提出要求,表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舒某拒绝。李女士故将舒某诉至法院,要求舒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的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无须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此案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据此,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鄱阳县法院陈丰华方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