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法“跳槽”也得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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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跳槽”也得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12/8  浏览数: 1005 次  浏览字体:[ ]
  

员工在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员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报记者 王春燕

在日常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遭遇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辞退,从而利益受到损害。但有时,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并非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发生。前不久,宋国平因不满前任公司的工资待遇,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果给前任公司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与新单位连带承担了赔偿责任。在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栏目中,我们向您解析,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构成违法。

案例:“脚踩两只船”任职,结果赔了20万元

2008年,宋国平(化名)到某机电公司上班,为了使工作更为稳定,他与公司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技术非常出色,入职不久,宋国平就成了公司的顶梁柱。然而,尽管公司很满意宋国平的工作,但却一直没给他涨过工资,对此,宋国平满腹怨言。

今年9月,宋国平所在的机电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一个项目,该公司老总非常赏识宋国平,并对他说,“小宋啊,你要是来我的公司工作,我给你年薪十万,外加住房一套,怎么样?”宋国平怦然心动,在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偷偷地到赏识他的老总那里工作,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此,机电公司曾多次派人到宋国平家中劝其回单位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遭到宋国平的拒绝。最终,由于宋国平的这种行为,给机电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机电公司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宋国平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要求与其签约的那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经裁决,支持了机电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有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在解析此案时谈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说,当同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就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了。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宋国平跟机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履行合同期间,宋国平擅离职守,未依法解除与机电公司的劳动合同便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与之订立新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机电公司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招用他的那家公司,其有义务验明宋国平与机电公司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其未履行验明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对于机电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不是所有造成损失的违约行为劳动者都要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出现怎样的行为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王庆云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或者未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未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在上述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给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时间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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