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仍支持不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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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仍支持不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0/11/9  浏览数: 3187 次  浏览字体:[ ]
  

开公司经营自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亏损的公司而言,选择减员也应走合法程序,否则会被员工状告违法减员予以赔偿。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某信息技术 (上海)有限公司 (下称信息公司)与员工陆贤 (化名)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信息技术公司不同意恢复与陆贤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然而,这起诉讼看似公司胜诉,但从道义上说却是公司 “理亏”,在减员程序上有瑕疵。

2007年4月8日,陆贤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进入信息公司工作。一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贤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24300元。今年1月4日,信息公司向陆贤出具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与陆贤的劳动合同,并向他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4.2万余元及 4天工资3347元。

今年1月18日,陆贤申请劳动仲裁。 3月11日,静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信息技术公司为陆贤缴纳今年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费。收到裁决书后,该信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自2009年11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裁员,同年12月,公司就裁减人员向全体员工作了说明,听取了职工的意见,又就裁减人员方案向行政机关报告和递交了材料。

信息公司认为,公司是依法裁减人员,履行了报告手续,故不认可裁决结论。法庭上,陆贤辩称,公司裁员应该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但在2009年12月公司组织开会时,未听取员工的意见,更没有向行政部门作过裁员报告,认为该单方裁员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维持裁决。

法院认为,由信息公司提供的证明仅说明该公司曾派员到过劳动行政部门,而不能证明该公司已就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了报告和递交了完备材料,遂认定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法院还认为,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至诉讼时已届满,已无恢复的可能。

对于本案所涉今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应恢复的问题,法院认为,不是所有违法解除的合同均应恢复劳动关系,要综合分析从劳动者的岗位、合同履行将带来影响等多方面考虑。首先,信息公司是仅有13人的小公司,工作岗位本身并不富余,且经营确实存在困难;其次,陆贤原担任的是副总经理,该职位对于公司的运作经营存在一定的重要性,通过本次诉讼双方必然会产生隔阂,而这些隔阂势必给今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最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经综合分析,法院认为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陆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法院也无法支持。鉴于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陆贤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现该公司已经以经济补偿金形式支付了4.2万余元,该数额已多于赔偿金的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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