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问题曾困扰不少上班族。去年6月3日,张家港的丁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车所在公司共赔偿逾30万元。事后丁先生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5万余元,并声明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存在冲突。(9月30日扬子晚报)
随着机动车普及率越来越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伤害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法院将丁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判定为工伤,非常具有合理性。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本人或近亲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重合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双重赔偿。
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尤其又存在层层剥茧现象,职工的利益就更难得到切实维护。有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容易造成“一事两赔”。那么“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岂不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怎能得到保障呢?
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就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原则、列举不明的情况下,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
张家港的丁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车所在公司共赔偿逾30万元。这一判决具有标本意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在以人为本不断深化的今天,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像丁先生的家属这么幸运,但愿所有的司法部门都能从这一经典案例中学到很多的东西,为构建和谐社会竭尽全力。
作者: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