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8年了,天天上班,月月领钱。就因为没接受承包协议,公司就把我开了。”朱先生说:“我上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却认为我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我就不明白,我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咋就没了?”
拒签承包协议被除劳动关系
原来,朱先生于2001年8月到公司工作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虽无合同,朱先生按其工作量,月收入也能达到2800元左右。对此,他很满足。
2009年8月,公司负责人找他谈话,要求与他签订承包协议书,由他承包全公司的原料运输工作。朱先生咨询后得知,他与公司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其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他拒绝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当年9月,公司通知他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双倍索赔无据法院驳回请求
被迫离开公司,朱先生立即申请仲裁,因不服裁决又向法院起诉,继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元。
公司辩称:朱先生与公司互为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只是民法意义上的运输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朱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其诉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其中均无朱先生的姓名。另外有多份支出凭单载明,从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从公司领取运输承包款150万元。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朱先生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提供的出入证、工作证等无公司盖章,其据此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另外,公司提供的运输承包款领取人系朱先生亲笔签字,故可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劳动劳务有别付报酬不赔偿
赵律师应询时告诉朱先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表面上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言,其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与被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在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上,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
律师解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有二: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朱先生所做的运输工作虽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从公司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支出凭单记载这些款项的名称为运输承包款,是基于双方的承揽关系而产生的劳务费,而非基于劳动关系。此外,朱先生未能提供其遵守公司日常劳动管理的证据,其工作证、出入证上也没有公司公章。在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等无其姓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关系并无不当,据此做出的判决也是公平合理的。(午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