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单位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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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单位解除权

发布时间:2010/7/3  浏览数: 2942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的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很多用人单位都知道“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却不知道其中的条件限制。

一般来说,员工应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或技能,是一名员工在应聘时就应该满足的,是该员工理所当然应当具备的“录用条件”。而单位一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员工进行辞退时,即应在此之前,已经向员工清晰告知了该工作的“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否则,这个理由就很难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第三,一定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则按照用人单位解除没有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待,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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