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在劳动合同方面,更是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劳动者同时具有第39条的“可以解除”和第42条的“不能解除”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该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也就是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依然可以辞退“三期”期间的女员工。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宿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