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垄断企业抵制《工资条例》的消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条例?垄断企业为什么要抵制?如果出台,将为普通劳动者带来哪些利好?
“工资协商”值得劳动者期待
“《工资条例》如果能在年内顺利出台,将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改革进程中一件具有标志性的事件。”长期从事劳动维权的律师康昌亮这样对记者说。康昌亮一直在关注备受瞩目的《工资条例》。因为这部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早在2004年就开始酝酿,具体草案至今已历经6次修改,2010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工资条例》将全社会劳动者期待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和“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纳入其中。
康昌亮介绍,所谓的“工资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康昌亮认为,通过推行“工资协商制度”,实现工资的劳资共决,这是历史发展、权利回归的必然。
康昌亮告诉记者,目前,绝大多数劳动纠纷案件是因为工资待遇而起。其中,又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欠、克扣工资以及不缴纳或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居多。而这些都和当前工资产生的方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因为,在巨大就业压力的影响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从而导致了劳动者在决定劳动报酬时丧失话语权,只能被动地接受。虽然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但每次划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会被用人单位执行成“标准工资”甚至是“最高工资标准”。
因此,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劳动者所获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却连续多年下降,工资增长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局面已经开始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因为出口受到严重影响,而决定改变经济增长模式,试图通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但事实证明,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道路还很遥远,因为目前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还很低,居民收入的相对不足难以扩大内需。于是,通过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一般民众的收入水平便成了当务之急。《工资条例》的出台正是居民收入分配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关键,特别是“工资协商制度”的明确,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变为双方协商决定。这无疑将大大增加劳动者的话语权,让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得到体现,有利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而推动居民收入分配的改革。
同工同酬之路还很遥远
“《工资条例》的第二大亮点就是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力资源师刘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写着,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同工同酬”与“按劳分配”一样,早已成为我国劳动法规中的基本原则。
就“同工同酬”来说,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应该给予相同的劳动报酬。
刘爽说,但在现实生活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比比皆是。最为典型的是,事业单位里因所谓“在编”与“非在编”的差异,劳动者的收入也存在着天壤之别。除此之外,在众多国有企业、民营、合资以及外资企业中,都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将真正触及‘分配不公’这一社会分配制度中的顽疾。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刘爽不无忧虑地表示,虽然此次《工资条例》就“同工同酬”给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真正实现“同工同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据媒体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项统计显示,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做的调查更让人吃惊:多数垄断行业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到20倍以上,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严重不公。
抵制是担心既得利益受损
既然《工资条例》能为劳动者带来重大利好,为什么垄断企业要抵制呢?刘爽认为,他们抵制是担心既得利益受损。
刘爽介绍,据她了解,此次垄断企业之所以抵制《工资条例》原因主要有两条。其一是对工资的定义以及调整的范围有异议。垄断企业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之中。如果按照《工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福利计入工资的话,他们不仅要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还要让那些见不得人的隐性收入大白于天下,接受媒体与公众的质疑和监督。而这是他们所不愿意接受的。
其二,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让垄断企业反感。因为,目前很多垄断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喜欢上了“劳务派遣”。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很多用人单位都倾向于选择劳务派遣来规避用工风险,大规模选择劳务派遣。有的单位甚至将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解聘,让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经由劳务公司派回,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如此将劳动者“倒”出去以后,用工的单位与劳动者不再直接发生关系,用工单位从而节省了大笔的费用并了却了“后顾之忧”,但劳动者的利益却因此受损。
此次《工资条例》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意味着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内无论非正式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这又是很多垄断企业所不愿意接受的。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徐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