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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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30  浏览数: 2749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宿政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加快推进新农保制度实施工作,到2010年底各县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年内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有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指1、2级),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70%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农保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市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参保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
(二)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承办新农保基金存储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对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工作开展给予经费支持。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基础数据共享,适时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置负责新农保工作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和信息管理机构;县区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乡镇劳动保障所充实新农保工作人员;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新农保业务协办员,也可由村干部兼任;逐步实现农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出村;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各地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包括55-60周岁女性)原则上按新政策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各地原新农保养老待遇标准高于新政策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也可采取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所缴保险费的办法,终止执行原养老待遇标准。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部门职责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和各县(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工作宣传,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二、监督处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套取养老待遇的,应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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