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贷款利息途中儿子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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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贷款利息途中儿子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因工死亡”?

发布时间:2010/4/22  浏览数: 1305 次  浏览字体:[ ]
  

  为给收缴贷款利息途中遇车祸身亡的儿子讨个“说法”,台前县退休干部田一洲奔波投诉4年多,但儿子所在单位一直拒绝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因工死亡”无法最后定论。4月20日,68岁的台前县退休干部田一洲含泪投书本报。

  事发:收缴贷款利息途中遇车祸身亡

  据田一洲称,2005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老人的儿子、24岁的台前县农村信用社城关镇信用社职工田仁伟和另一同事在赴侯庙镇收缴贷款利息返回途中,田仁伟驾驶的轿车与一辆超车的客车发生碰撞,田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同事也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违法侵占对方路线,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田仁伟所在单位按非正常死亡予以处理,给予相应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并给予田仁伟一双儿女及母亲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600元。对此,田一洲全家无法接受,至今未领取一分钱。

  投诉:替儿子讨“说法”老人一夜愁白头

  田一洲老人经过近一月的走访,贷款人、贷款介绍人等数人均以书面证明儿子是在收缴利息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同时,儿子所在单位领导还出具证明,儿子收缴利息一事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从多方证明看,儿子前往收缴贷款利息是职务行为,并非工作之外事情。”田一洲称,儿子因工身亡后,自己多次向台前县农村信用社主持工作的领导反映,要求按正常程序由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儿子单位领导以多种理由一拖再拖,导致错过一年的工伤申请时效期。

  4年多来,老人奔波在北京、郑州、濮阳市之间,仅交通费、食宿费等就达数万元之多。为了给儿子讨“说法”,老人一夜愁白了头。2009年4月,田一洲将台前县农村信用社诉至法庭,要求该单位无条件为儿子申请工伤。庭审调解中,台前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主动找到田一洲,称只要撤诉,可以为其儿子开具工伤申报相关手续。之后,田一洲主动撤诉。

  田一洲随后多次找到信用社,但信用社领导却称田仁伟死前行为非职务行为,无法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遭拒:单位一纸“意见”申请一波三折

  去年年底,田一洲投诉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此,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领导了解情况后,决定以特殊情况处理,只要老人儿子所在单位申报工伤手续,即可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对此,老人多次到台前县农村信用社咨询,但主要领导答复为不能出具工伤申请手续。

  今年4月10日,田一洲意外接到台前县信访部门转来的一份由台前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关于此事的处理意见书,上面称,田仁伟不属于因工死亡,经调查,田仁伟陪朋友吃饭、喝酒,后驾车遭遇车祸,与单位无关。同时,田仁伟生前工作的岗位是复核员,而不是信贷员,不具备收息职责。对于老人提出儿子属于工伤一事,因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有效期,无法出具申报手续。因此,田仁伟的工伤事故一案不能成立。

  对此,田一洲称,儿子喝酒纯属捏造,交警处理事故中并无提及喝酒一事。同时,当时全县农村信用社包括现任领导在内,全员贷款收款,根本未因岗位而定。至于工伤申请,老人一直未停止奔波,但台前县农村信用社领导一直以多种理由推诿,从而错过申请时效。

  说法:人为拖延申请 可重新启动认定

  4月20日上午,台前县农村信用社主任王文远称,其任主任仅两年多时间,田一洲并未找过自己,只是起诉时才知道此事。职工田仁伟遇车祸至目前,单位已更换两届领导,其间田仁伟的所有补助均按月打至存折上,只是老人一直未领。自己之前的领导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自己也无法出具工伤申请。

  对此,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主任科员王其连称,从本事件看,田仁伟与同事是在处理贷款利息过程中遭遇车祸,造成一死一伤,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因工行为,单位应抱着为本人负责的态度,主动为伤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作出因工受伤结论。如人为拖延错过申报一年的时效,并不影响工伤申请。大河网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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