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流程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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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流程敲定

发布时间:2010/4/22  浏览数: 1523 次  浏览字体:[ ]
  

  开证明遭遇“两不管”

  4月7日和8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市民为出国或应聘,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却遇阻的事。现在,这一问题终于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省公安厅、司法厅20日联合发文,在规定公民个人可以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同时,也对具体流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1 本报报道后新规暂停实施

  本报在就此作出报道后,接到许多有类似遭遇的市民的来电,他们一方面急需了解事情的进展,同时对本报关心和服务市民表示支持。有关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市民因办理出国移民等手续急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根据市民的要求和本报的建议,从13日起,公安机关暂停执行4月1日起单方面推出的“新规”,开始采取变通措施为市民出具相关证明;而司法厅的公证管理部门也提出,公证人员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陪同其一起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的这些变通措施,得到了市民的认同和欢迎。

  2 两厅发文明确办理程序和规则

  此事在见报后引起有关各方高度重视,省政府召集公安厅、司法厅一起磋商,就相关措施达成共识。昨天,省公安厅给本报传真来《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和规范了受理的范围,即“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3 个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通知》还规范了办理程序,规定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

  4 既方便市民又堵住了漏洞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的一位人士表示,以往他们是在“公证法”和公证规则的框架下运作,对公民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公证,与警方之间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因此,各地公证机关的做法也不统一。考虑到有的公安派出所有时不愿意出具证明,为了方便市民,公证机关就创造性地采取了出具公函进行“预受理”的做法,这样就便于当事人持函到公安机关办理。

  这次,两家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规定公证处先向提出申请的公民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然后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同时新增了公安机关对于有犯罪记录的申请人,需通过电话向公证机关通报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可能存在的漏洞。这样进一步规范了办事流程,对公证部门的工作也是一个促进。今后,两家遇事会多多沟通,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见习记者唐辉张遥

  本报记者郑幼明

  延伸报道

  求职也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有“滥用”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本报刊出《市民开证明遭遇“两不管”》报道后,记者在接听市民来电中注意到,不少市民并不是办理出国手续,而是在求职过程中,应聘用单位的要求开具这项证明的。对此,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员表示,公民应聘一般单位是不需要也不应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些单位是在滥用“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侵权

  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勇就此表示,相关企业滥用“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从事保安、金融等特殊行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应该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的用人单位索要该“证明”无法律依据,应聘的求职者有权拒绝。另外,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是对曾有过犯罪记录的人的就业歧视。因为根据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社会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环境,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置录用门槛,有进行就业歧视的嫌疑,应该予以消除。

  企业盼有“查证”渠道

  从现实情况看,单位也有自己的苦衷,如某单位曾发生过一名员工入职后不久就“消失”的事,再一查,那人竟是伪造身份证来应聘的在逃犯。但对于银行等与金钱打交道的单位来说,因为面对的诱惑大,巨大的道德风险对员工的要求也就更高,所以用人单位都希望聘用的员工安全可靠,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却没有相应的查证渠道。

  哪些情况要出具“证明”需用法律规范

  对此,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勇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利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对员工的品行进行考察,而不是简单地让员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但令相关各方尴尬的是,目前对于在何种条件下需要公民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现行的法律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具体的细化。因此,索要“证明”的具体范围和情形,需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报记者郑幼明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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