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无可厚非,但维权应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并以诚信为本。连日来,杨浦区法院审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最终都因种种原因而被判决败诉。
●非正规就业组织不承担劳动法所规定义务
郑慧在本市一家助老服务社工作。这家服务社是非正规就业组织,从未与郑慧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底,郑慧辞职离开该单位后诉至法院,主张未签合同应赔偿两倍工资3.4万元。
法院向郑慧释明,非正规就业组织是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通过开发社会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助老服务社与郑慧之间建立的是一种聘用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其不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报销医疗费
小红是外地来沪人员,2003年她与某邮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其派遣至另一设备公司工作。2007年8月,小红罹患过敏性紫癜入院治疗并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之后,小红得知邮电公司自其生病起停止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医疗待遇,因此要求实际用工单位设备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告知,她是与邮电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邮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即本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小红缴纳综合保险。小红应向邮电公司主张权利。
●工作10年福利待遇已“约定俗成”
1999年底,肖庆在某饭店任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元,包吃包住,每天工作8小时,无休息日。此后,肖庆安心工作,饭店亦每年为他加工资并安排每周休息半天。至2008年,肖庆的月工资增加至2700元。2008年10月,肖庆在工作时被沸油烫伤,休息2个月,饭店全额支付其工资。2009年底,肖庆向饭店提出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不久,肖庆将饭店告到法院,要求支付近2年的加班工资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在饭店工作已近10年,双方对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均有约定,该约定长期履行,肖庆从无异议,应视认可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现再行主张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利用职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李维在单位从事财务和人事工作,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初,李维离开单位,即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两倍工资共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维作为单位代表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其在办理本人用工备案手续时亦注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李维是故意不与自己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对此无过错。因此对其索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