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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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发布时间:2010/4/3  浏览数: 1209 次  浏览字体:[ ]
  

  3月20日,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召开的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9年年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宋娟透露,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宋娟指出,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独特作用。她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每5家企业就产生一起劳动争议

  宋娟介绍,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仍然面临挑战。在2008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争议案件翻番的基础上,2009年立案受理争议案件比2008年略有下降,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的趋势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去年,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涉及人数多,且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女职工,冲突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有的甚至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反映调解仲裁工作水平,关乎党和政府形象,往往办好一案、影响一片。”宋娟指出。

  一组数据表明,调解仲裁工作的范围也在扩大。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495.9万个企业法人单位,拥有从业人员3.4亿多人。其中,99%以上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有126万个,拥有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从总体分析,平均每5家企业就会产生一起劳动争议,每300名职工就会有一名职工申请仲裁。”宋娟说。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冲突性增强,难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相当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调解仲裁结果执行难度很大。

  企业自主解决争议能力有待提升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因改组改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下滑,出现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双下降的状况。

  “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的缺失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重要原因。”宋娟指出,实践证明,搭建企业劳资对话平台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步和最基本的手段。企业和谐则盛,冲突则衰,对抗则败。她指出,下一步将研究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以发挥预防和处理争议的基础性作用。

  据介绍,在企业内部,青岛市建立劳资两利协商机制、深圳市宝安区建立“1+3劳资恳谈协商机制”的做法,推动了企业管理由单向变为互动,企业决策由单决变为共决,有效预防了争议。

  宋娟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将充分发挥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包括推动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加载调解职能,调处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复杂争议;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职责范围。另外,还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目前多数争议调解是劳动者让步

  “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及时解决争议,有意诱导劳动者放弃部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或者放弃劳动基准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宋娟指出。

  在会议上,记者也从一些律师那里了解到,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都是以劳动者作出让步达成协议的。他们认为,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不能为了达到调解目的而过度损害劳动者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宋娟也指出,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她指出,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可以调解等调解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在谈到调解工作中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宋娟指出,下一步还将研究如何加强调裁衔接、调审衔接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履约率等问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刘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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