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民史秋艳现在很闹心
办理不了退休手续,史秋艳很无奈本报记者 李猛 摄
55岁的辽源市民史秋艳现在很闹心,她已过了退休年龄,却办理不了退休手续,原因是职工档案被弄没了。单位不给开具补办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丢失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所以不予受理;准备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给立案。
由于办理不了退休手续,史秋艳只能依靠母亲的退休金维持生活。
当事人
单位把我职工档案弄没了
史秋艳家住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二委九组,今年55岁,1980年12月,她接母亲班被分配到一汽四环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时李丙才(音)厂长让我借调到派出所工作……”史秋艳说,1986年7月她被原辽源市龙山公安分局福镇派出所借调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当时在原单位开工资。1997年她被调回原单位,因没岗位未给她安排工作。
“李厂长说等有岗位了再通知我上班……”史秋艳说,待岗期间单位没给开过工资。
2006年年初,她去单位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此时已经换成了孙厂长。孙厂长说,她的档案已被调走。她追问档案的去向,孙厂长并未说明。
“当时单位让我等,说帮我查查,有消息再通知我……”史秋艳说,直到2009年5月仍无消息,她听说单位又换厂长了,而且可能要改制。在这种情况下,史秋艳到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补办职工档案需要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史秋艳再次来到单位找新任厂长许庆利,但被拒绝。
在亲属的建议下,史秋艳向辽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
2009年6月16日辽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辽仲告字(2009)第2号告知书。内容为:因丢失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史秋艳的儿子单明说,对于此事,法院也不给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调查
单位未能说明档案去向
3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一汽四环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一女工作人员说,负责劳资的工作人员不在,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她表示,认识史秋艳,但在她的印象中10多年前其档案已转走,转到哪里不清楚。
4月1日8时30许,记者和史秋艳再次来到该公司了解情况,董事长许庆利说,现在单位已改制成个人企业,史秋艳的事情不该找他,20多年的事情他也说不清楚。
记者询问是否可以帮助查找档案去向时,许庆利说,史秋艳要找就去长春的一汽四环总厂查找。
3月31日10时许,记者和单明一起来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说,立不立案得立案庭庭长审批,具体得找立案庭庭长谢维春询问。
随后,记者和单明找到立案庭庭长谢维春。谢庭长让等一会儿,随后离开立案大厅,不知去向。
律师
丢失他人档案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德军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