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8年2月与某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合同期满时,单位通知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承诺为其每月增加200元工资。但刘某打算到其他单位工作,所以拒绝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单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未答应刘某加发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要求。刘某将单位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最终,刘某的要求也未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刘某的合同期满,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但未改变劳动条件,而且还为其加薪,这样刘某不同意续签合同,就应属于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刘某的经济补偿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