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九期节目安排:劳动工伤保障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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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5  浏览数: 3002 次  浏览字体:[ ]
  

宿豫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九期节目安排:劳动工伤保障专题

时间:2009年3月6日周六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劳动工伤保障专题

主持人:姜律师,今天您为我们听众朋友到来什么样的话题?

姜律师:今天我带来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法院已经有判决的案例通过电波和广大听众朋友们交流。请主持人就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主持人:2007年8月29日,原告程某的丈夫高某在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撞击死亡。机动车肇事方已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30余万元。后程某与高某生前工作单位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2月1日,某市劳动仲裁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交通事故调解书》不是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生前工作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0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原告丈夫是交通事故死亡已经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再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坚持己见,调解未果。

姜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已经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再次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是否合理呢?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吗?

姜律师:主持人提的问题非常关键,我想这也是广大听众非常关心的。我设置一个悬念。我想请问主持人,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判呢?

主持人:姜律师给我出难题了,我不是法官。不过从常理上讲,原告已经得到了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应该不会在工伤方面在得到赔偿了吧?否则是否构成所谓的“不当得利”呢?

姜律师:这个案件我和法律界的同仁们讨论过,基本上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和主持人的观点是相同的。认为我国法律原则上对侵权损害是填补性赔偿,即受有多少损害就得到多少赔偿,不能获得额外性赔偿。当然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但对生命权的侵害法律规定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得到了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就不应该在要求工伤赔偿,否则就是不当得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无论要求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这两种赔偿标准计算较高的一种,这其实是一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赔偿,既可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主持人:看来这个问题还比较有讨论价值,姜律师请问你支持那种观点呢?

姜律师:我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当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的双重赔偿。从两者的法律关系上看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死亡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这两种赔偿可以并行不悖。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主持人:看来法院也支持了双倍赔偿的观点。

主持人:姜律师,有这样一则案例,也是关于工伤的案件,请您通过这个案件和听众朋友们谈一下工伤方面的法律问题。案件是这样的:

李某是某空调器销售公司空调安装工。2004年5月29日,空调公司安排李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李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空调公司和李某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李某和单位就李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了争议,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05年12月14日李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李某于2004年5月29日受伤,2005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空调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李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空调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庭前,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空调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律师,这个案件中李某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您是否能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吗?

姜律师: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强制设立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出现职工职业伤害时,由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赔付保险款。

主持人:工伤保险有什么特征?哪些企业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呢?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有什么后果呢?

姜律师: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持人:根据本案的案情,李某到底是否属于工伤呢?

姜律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从实体上说李某属于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李某的情况属于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主持人:另外,本案中李某也提到工伤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姜律师: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未经工伤认定的,实际上不可能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可见工伤认定在工伤案件中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必须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

主持人:这个申请期限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姜律师: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劳动者及其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规定。但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李某就是因超过申请期限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最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

主持人:那么如果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就无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姜律师:有些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样确实无法再走工伤认定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不过,虽然不能要求工伤保险但还可以以民事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本案中李某就是发现因为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无望的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这么说如果职工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只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了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姜律师:在劳动者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为民事赔偿这条途径还可以走,否则劳动者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救济。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些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主持人:争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认定为前提,那么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有什么区别吗?

姜律师:工伤赔偿的处理适用的行政程序,追求行政效率,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付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而民事赔偿是直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工伤赔偿的程序繁琐,只需证明侵权或违约就可以争取相应的民事赔偿。

主持人:本案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姜律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万余元。

主持人:通过本案,姜律师能给听众朋友们什么启示呢?

姜律师:通过今天的案例。我想有三点提醒广大的劳动者,第一、在发生事故后可以先根据我们今天谈到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预测一下是否能认定工伤。第二、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第三、如果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以民事赔偿的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刚才您给我们听众朋友的启示是提醒广大的劳动者,那么姜律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呢?

姜律师:伴随着中国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现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工伤赔偿纠纷方面,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发达的网络系统学习相关工伤赔偿法律知识、咨询律师等各种途径,为打工伤赔偿官司在做着各项准备工作。当然,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也不能完全被动,也应当学习一些工伤赔偿法律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应对技巧,向专业做工伤赔偿的律师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做工伤赔偿方面的专项法律顾问,这样,用人单位才有可能及时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姜律师,根据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您有什么好的意见供用人单位在应对工伤赔偿官司中作为参考呢?

一、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1、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对该伤害事故不予主动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而由劳动者自己申报。

2、  如果用人单位有理由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二、         关于伤残等级级别的问题

1、  有的时候,基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对于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级别认定错误,例如将9级认定为8级,将8级认定为7级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争取将错误的初次鉴定结论纠正过来;

2、  关于如何判断伤残等级级别错误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清楚,只有那些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才有可能判断清楚。

三、         关于调解的问题

理论上,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调解解决。一般地,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都希望调解解决,因为他们取证特别困难。笔者认为,最好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进行调解,这样可以防止在其他阶段调解后劳动者反悔,以引起不必要的讼累。

四、         注意劳动者录音调查取证的问题

由于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都希望调解解决或者取证走法律程序,在发生工伤后,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谈工伤赔偿事宜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可能在录音,所以说话一定要慎之又慎。

请用人单位务必注意: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是认定不了工伤的,更谈不上赔偿。因为打官司重视的是法律事实,而不完全是根据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来支持的。

五、         在劳动仲裁调解时的注意事项

一般地,工伤劳动者都是想尽快地、一次性地拿到工伤赔偿款,他们会作出适当的让步,他们非常害怕案件拖上一年、二年。有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地稍微过分地降低赔偿额,劳动者也会接受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仲裁阶段充分利用劳动者迫切的心情予以降价调解。

六、         关于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必要性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正确区分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劳动关系才有工伤的问题,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赔偿而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往往较高;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级别往往较低。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事故赔偿额要低很多,特别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者而言更是如此。

如果劳动者是劳务关系,在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要做到:

1、  不要主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  如果劳动者工伤认定了,要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3月6日

姜律师简介:

姜亚春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籍贯江苏,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姜律师一直执业于江苏省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大量个案的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有:以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鑫集团)为代表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迁市博爱医院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宿迁日报(壹周刊)、宿迁人才网为代表的媒体报刊、大型知名网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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