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两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数量越来越多,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担心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无法与员工解除合同,必须为员工“养老送终”,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终身包袱”、“终身枷锁”,于是,就变着方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找碴儿”以违纪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于是,争议由此而生,劳资双方由此矛盾加深,员工因此身心疲惫甚至产生抑郁症。仲裁结果往往是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决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信誉度大大降低,单位形象往往大打折扣。事实说明,用人单位应正确看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和效果。
本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而言,都有好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有利于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对于国家而言,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和谐安定。
老员工对工作熟练,业务技能好,工作效率高,使用一个老员工,往往可以节省大量培训费用,而重新使用一个新员工,则要进行培训、试用、环境适应等因素,有时,双方往往因不了解对方等因素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归属感、依附感,有一种家的感觉,从而与用人单位“心连心”、“荣辱与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规定、逃避法律责任,视老员工为“包袱”,想方设法不与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易造成劳资双方矛盾激化,某地因劳动争议而发生的“自焚事件”就是一个充满悲剧性的警示,用人单位不停的更换员工,极易造成员工人心涣散,必然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当然也包括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考虑用工成本,往往考虑用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效益。如果一个单位,总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员工的利益,必将会造成员工的群体性恐慌,容易导致归属感的下降乃至人心涣散,必然影响用人单位的运营甚至危及生存。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有一个稳定的劳动群体,劳动关系和谐,劳动者往往把用人单位当成自己的“家”对待,与用人单位心连心、同呼吸、共患难,这样的群体往往会产生凝聚力、战斗力,往往能化解用人单位面临的种种风险和危机。真正感受到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种种好处,真正理解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在涵义,用人单位就不会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终身包袱”、“终身枷锁”、“洪水猛兽”了。(侯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