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公司销售总监批准、并经健身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下发的奖金最后却被扣去了3650元。安徽凤阳青年桑先生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健身公司支付桑先生2009年6月的销售业绩提成差额3650元,并加付其25%的补偿金912.50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7月2日,安徽凤阳青年桑先生签约闵行区一家健身公司,任销售部主管。去年6月,健身公司开展了夏日阳光疯狂瘦身大行动并取得了极大成功。为表彰鼓励公司员工,总公司销售总监在 《销售人员奖金分配》表上签名,同意发奖金。健身公司负责人也在分配表上签了名。
7月13日,健身公司经理也在上面签名 “同意”。该佣金报表载明,桑先生2009年6月的销售业绩为155450元,超额奖金为2100元,达标奖金为600元,游泳奖金为153元,销售佣金为12436元,实发佣金为19989元。报表下部备注一项载明:“销售部主管桑先生再加4700元团队超额完成业绩奖金”。报表下部手写添加注明“桑先生追加4700元,合计19989元”字样。然而,桑先生实际拿到的佣金却是16339元。比报表上的数额少了3650元。为此,桑先生于8月20日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桑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健身公司支付销售业绩提成差额365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健身公司称,总公司领导虽然在销售人员奖金分配表上签字,但上述分配表仅为健身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并不针对员工。 《销售人员佣金报表》系桑先生本人制作,健身公司经理虽在上述佣金报表上签名,但总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上述佣金报表有错误并向健身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更正。于是,健身公司根据总公司的要求,重新计算员工佣金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