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处理劳动争议要尽量维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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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处理劳动争议要尽量维护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09/12/13  浏览数: 1657 次  浏览字体:[ ]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努力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28万余件,比2007年增长93.93%,今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此类案件更呈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高达41.63%、50.32%和159.61%。除数量激增外,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等特点。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和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妥善处理四类劳动纠纷,即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和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并对这四类纠纷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审判指导意见。同时对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做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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