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宿迁劳动律师网声明: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劳动律师网。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东海路与太湖路交汇处千百美商务广场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
沭阳县人民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豫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耿圩法庭、华冲法庭、胡集法庭、马厂法庭、庙头法庭、韩山法庭、王集法庭、泗阳县人民法院新袁法庭、瑶沟法庭、孙园法庭、界集法庭、皂河法庭、大兴法庭、来龙法庭、埠子法庭、洋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