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3189 次  浏览字体:[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能够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