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能够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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