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 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二是指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能 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程序上的前置,即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