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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