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2863 次  浏览字体:[ ]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