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怀孕妇女的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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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怀孕妇女的劳动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3127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器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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