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裁决来的太迟了,这两年为了看病为了打官司,不单单把钱花得差不多了,几经波折自己也被折腾得太累了。”
2008年4月28日,一份迟到的仲裁裁决书,让来自四川的何万义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两年前的一天,2006年7月2日上午,何万义在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承包的一个工程工地上施工时,由于在拔墙面铁钩时用力不当,不慎从木梯上摔了下来,这一摔竟然引发了一场噩梦。
当日下午,何万义离开工地后觉得腰痛,于是到309医院诊治,确诊为腰4锥体压缩性骨折。7月4日晚上,应何万义及家属的要求,转至积水潭医院救治,8月3日出院。
事后,由安监局、建委、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这起事故。10月4日,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出《关于7·2何万义因工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对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受害人反成被告
因为公司拒绝申报工伤,何万义只能自己申报工伤,但苦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他只好先通过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自己和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何万义在2006年7月2日的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确是工伤,并颁发了工伤证。一个多月后,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何万义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八级。
2007年5月9日,何万义再次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能够给予其工伤待遇。这时,距离自己受伤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拿着一堆政府部门的认定结论,何万义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很快会有个说法,没想到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对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表示异议,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仲裁委宣布:何万义工伤待遇案中止审理。更令何万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中止又是将近一年,变成了公司和行政部门的争议,自己反而成了第三人的角色,最初的维权主张始终得不到解决。
公司要求行政复议很快有了结论,2007年6月6日行政机关做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驳回了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期间,何万义在2007年11月6日又在积水潭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住院7天,又是一笔近万元的费用。出院不久,何万义收到了自己的第三个意想不到。公司一面打着行政诉讼,一面又于2007年12月15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万义赔偿其包括行政处罚罚款、第一次住院医疗、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所谓“经济损失”共59867.1元。这一次企业的行为彻底打击了何万义,自己本来是受害人,反而被公司要求赔偿。看着一张张没有人报销的住院票据,何万义的心凉了。
司法认定工伤岂是“碰瓷假摔”
2008年3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结论,何万义收拾起自己破碎的心情,再次走进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审理2007年5月9日自己提起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
由于在案件中止期间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何万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新的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拖欠工资、两次住院检查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等级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次手术、六个月休假期满后病假工资等八项费用。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于2008年3月24日开庭恢复审理此案,由于何万义的请求事项有明显更改,公司要求答辩期。在庭上,公司委托代理人语出惊人,道出了这两年来用人单位为何一拖再拖也不愿妥善解决的原因。“现在公司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聘请律师的花费已经远远高于赔偿金额,不愿赔偿就因为我们认为他何万义是个‘碰瓷’。老板宁肯花数倍于工伤待遇的赔偿额聘请律师,也要把这股‘碰瓷风’打下去。”
2008年4月9日再次开庭,公司代理人对于何万义提出的八项主张逐一反驳,最后只同意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一次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29天的伙食补助,其他请求事项均不同意,拒绝支付的费用都有其理由。
公司认为:何万义的拖欠工资已经超过六十日时效,拒绝支付拖欠工资;认为何万义事发后在309医院住院三天的发票公章有问题,拒绝支付三天的伙食补助;认为停工留薪期应该连续计算,何万义二次手术和一次手术之间休假诊断缺乏连续性,拒绝承认第二次手术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为停工留薪期。当日,公司方面派出证人证明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16日以违纪旷工为由口头开除了何万义,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2007年1月解除,没有义务承担二次住院手术费和伙食补助。
裁决来的太迟了
2008年4月28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对这个立案已经将近一年的案件作出了最后裁决。认为,深圳市美术装饰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16日以旷工为由开除了何万义证据不足,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裁决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何万义各项费用共计36382.52元,并且裁决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凭何万义提供的有效医疗单据为期报销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用。
“这份裁决来的太迟了,这两年为了看病为了打官司,不单单把钱花得差不多了,几经波折自己也被折腾得太累了。”面对记者的采访,何万义满脸疲惫,“不过现在这件事能得到解决,说明法律还是站在正义一边的。”何万义期待着公司能早日履行责任。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主动和何万义协商希望能达成调解。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兴昌律师告诉记者,劳动者应该从何万义的案件上获得很多启示。这起案件建立在一系列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行政机关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和二审行政判决共同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足可见用人单位明显是想利用诉权来拖垮申诉人的意图。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就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所以才引发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伤赔偿找出种种借口来逃避责任,甚至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
其次,用人单位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产生不了法律后果;何况何万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在2007年3月22日才做出的,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所以2007年1月就解除劳动关系已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用人单位本应该和劳动者在平等的地位上建立劳动关系,面对着一系列生效的认定结论和裁决判决,居然还把自己员工的工伤说成“碰瓷假摔”,不惜花钱聘请律师打行政诉讼来逃脱责任,甚至立案向受害人索取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清楚的看到,在法律的保护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