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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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1769 次  浏览字体:[ ]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个提醒很及时。很长时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除了采取一些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外,还常常在“试用期”上打主意,以“试用期”的幌子耍花招、玩猫腻。如,他们常常糊弄劳动者,说什么“试用期”不须缴保费,并随意延长用工试用期。“试用期”因此也成了一些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获得“廉价短工”的秘密武器,成了劳动者的“白干期”、“逃保期”。无须讳言,“试用期”问题,已成了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试用期”之所以成了“白干期”和“逃保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保属“欠保”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晓。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有法不依,劳动执法部门普法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失职渎职。

 

(作者:解本友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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