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受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年薪为3万人民币,公司按年支付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刘某发现该公司已经负债累累,随时有倒闭的危险。刘某害怕公司一旦破产,自己到年底可能会一分钱都拿不到,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已工作的几个月工资,并要求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刘某该怎么办?
该贸易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为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刘某可向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公司的错误做法,废除劳动合同中按年支付工资的条款,改为按月支付,并要求公司一次性全部支付王某已工作的几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