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欠导致欠薪也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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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欠导致欠薪也属“无故拖欠”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1721 次  浏览字体:[ ]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为400名农民工依法讨要工资,不料却被用工企业以自身被人拖欠工程款等为由告上了法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审理了河北省首例涉及农民工维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维持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河北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人士就此指出,一些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头脑里的劳动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得惊人。

 

  2003年12月,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张秀山等的举报,调查取证后认定,河北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6410工厂宿舍楼工程中,拖欠约400名农民工工资25.6227万元。经多次协商,大方建筑公司保证于2004年1月16日支付全部工资,但到期却仅支付了1万元。

  依据《劳动法》及河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今年4月28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付清无故拖欠民工的工资,并对其处以12万元罚款。大方公司遂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大方建筑公司提出,因其工程甲方河北中实达建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他们支付工程款,致使他们无法向民工发放工资,不是“无故拖欠”,而是事出有因;400名农民工是分包者雇用的,并未与大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大方公司无关;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河北地方性法规,罚款金额太大等。但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被法庭当庭驳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刘建平说,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前劳动部门在维权中掌握这样两个原则,一是除非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其余情形全部被认为是无故拖欠;二是鉴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劳动部门是以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如果直接为该单位劳动、该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民工就被视为与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合同而得到保护。

  他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建筑领域层层分包、不签劳动合同等用工不规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不但许多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很淡薄,一些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动法》义务方面也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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