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困难,但若企业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而且由于用人单位在具体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时,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或在处理程序上违法,致使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规范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对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纪律”的内容。同时,《劳动法》第25条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发展生产的重要保证,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但要正确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际行为。其中违反行为程度的“严重”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合法”,是正确执行该规定的关键。必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布,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作出修改。不允许企业违法擅自开除或辞退职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者违纪情况发生后,要具体分析其违纪的原因。比如: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初犯还是屡教不改等,然后分别情况给予处理,而不应不加区别地对职工只要违纪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违纪职工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帮助、批评、教育,只有在反复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错误的,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处分。
对于违纪职工的处分,目前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作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项规定的,可按照《条例》第12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决定不是随意的,一般只有在因职工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作出,且数额不宜过高,如确需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罚款,每次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对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即“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可予以除名处理。对符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1)项,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经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又不够开除条件的职工,可予以辞退。对于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职工,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或辞退职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除名处理仅适用于职工无故旷工行为,且必须同时具备“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处理违纪职工还应注意时限要求,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也不宜久拖不决。
开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行政作出《开除决定》,除名处理应作出《除名决定》,辞退职工要开具《辞退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开除决定》、《除名决定》、《辞退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依法送达职工。送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
在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后,一般应告知职工申诉的权利:如不服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可以在收到《开除决定》、《除名决定》、《辞退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受处分的职工应当给予生活出路,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收到相关证明当日起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给予失业救济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