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 单位不能“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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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 单位不能“扣”档案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2875 次  浏览字体:[ ]
  

现在,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本人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这当然也包括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可是从目前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接受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现实。特别是对单位的业务骨干,做不到“忍痛割爱”。劳动者情急之下,不辞而别,用人单位留不住人,只好“卡”住职工的档案不放。有些人对此也不太在意。认为档案可有可无。

据了解,目前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中屡屡发现此类问题,并对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书,可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对此置之不理,劳动执法部门正在呼吁相关办法尽快出台。

用人单位应该理解“市场就业”这个概念。劳动者早已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才流动是很正常的。“卡”住职工的档案,不仅有损职工的利益,违反《劳动法》,就是对单位自身也是无益的。如果单位连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手续都没办,那么还会由此引发其它方面的劳动争议。

当然,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如果由于违反约定,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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