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外国人应当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国家另有规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招用外省市劳动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或者华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或者就业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国家另有规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招用外省市劳动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或者华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或者就业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